四、“基础”课阶段性与长期性法律教育教学相结合的成果展望
“基础”课法律教育教学通过上述阶段性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和长期性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结合的思路设计,是根据长期以来高校的教育教学实践,和现有的教育教学环境、条件、育人目的来进行设计和构思的。将“基础”课的教育教学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视野,将学生的学校日常生活和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结合起来。根据上述阶段性教学理念的引导,将法律元素闪现在整个教学过程的每个章节,在量的积累上有效地强化了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不会造成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消化”不良。采取多种形式的教学法使大学生对法律产生兴趣。兴趣是最好的教师,大学生一旦对法律产生兴趣,就会为以后长期性法律教育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根据长期性法律教育教学理念的引导,法律可以通过时间和大学生建立一定的感情,阶段性的法律认识和长期性法律情感的结合,为实现大学生对法律的信念和法律思维奠定了基础。法律素质教育与管理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阶段性和长期性法律教育教学的结合,必将法律的显性教育和隐形性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
当然上述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实效性是我们的一种期望,其科学性还需要进一步的评估。这就需要我们确立好统一的评估标准,将抽象的内容具体化,兼顾评估标准的可行性和可比性,重视对学生法学理论的学习、法理的理解能力以及守法的实践能力的评估。当这种教育教学方法通过科学的评估被确认有效后,就可以建立学校间的推广机制,突破时间、空间、专业、年级等因素的限制,实现“基础”课法律教育教学效益的最大化,使党的十八大依法治国的精神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中得到有效的贯彻。
注:“基础”课是指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参考文献:
[1]张惠虹.从“物理聚集”到“化学反应”——大学园区文化建设研究[C]//高校德育探析.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25.
[2]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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